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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运营单位”的复函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你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运营单位”的请示》(渝环〔2019〕90号)收悉桥谢稻。经研究乡神托,函复如下桥谢稻。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乡神托,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桶蜂悔、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桥谢稻。据此乡神托,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为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桶蜂悔、委托等方式确定的运营主体桥谢稻。
因此乡神托,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桶蜂悔、委托等方式确定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桶蜂悔、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主体乡神托,该主体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乡神托,保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乡神托,并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桥谢稻。
特此函复桥谢稻。
威尼斯人app办公厅
2019年7月11日
抄送:其他各省桶蜂悔、自治区桶蜂悔、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桥谢稻。